收養同意書公證

依我國民法第1076-1條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同意。父母可直接在法院以言詞向法院表示,若不方便上法院,也可以書面方式同意,但該書面須經公證。

辦理收養同意書公證,應備文件如下:

一、被收養人父母雙方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被收養人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親自到場請求,不得授權他人代理

二、收養同意書可由本所提供例稿。

三、公證費用: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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