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文件認證

翻譯認證為公證人確認翻譯人的簽名真正,及翻譯內容與原文之文義相符,而非由公證人直接翻譯文件,故請務必事先自行翻譯完成。
一、應由翻譯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翻譯文件的原本翻譯本親自到場辦理。建議您用隨身碟將翻譯文件的電子檔一起帶來本所,也可事先將電子檔寄至本所信箱,若有任何需要修改之處,可立即修改,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二、文書內容審認:

  1. 若為我國製發的文書,需先由公證人進行查證程序,以確認文件為真實。
  2. 若為外國製發的文書,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

三、翻譯本應將原本的內容逐字翻譯,不得省略。如翻譯內容涉及人名,應提出其護照、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以茲證明。

四、本所公證人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英文第一級及日文,可以審查中翻英/日或英/日翻中的翻譯文件。若為英文、日文以外之外國語言,本所會請翻譯人簽具翻譯保證書,並僅認證翻譯保證書上的簽名,不認證翻譯內容,請務必確認需求單位可否接受

五、認證費用:750元。但翻譯保證書之認證,如要求蓋用中文戳章,收取500元,要求蓋用英文或中英文戳章,則收取750元。

六、本所可提供台灣之出生證明、身分證、駕照等英文譯本格式,如有需要,歡迎來信索取。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所電話04-2461-4555或0965-092-257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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