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跟出租人親自到場:
- 若為個人,請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若為公司,請由負責人攜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前來辦理。
- 若為獨資或合夥商號,請由負責人攜帶商業登記抄本正本、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及商號大小章前來辦理。
- 若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請由負責人攜帶法人證書正本、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及大小章前來辦理。
- 若為人民團體,請由負責人攜帶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正本、負責人當選證書正本、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及大小章前來辦理。
二、若承租人或出租人無法親自到場,須授權他人辦理時:
- 若為個人,請帶三個月內核發之最新印鑑證明正本、蓋用與上開印鑑證明同式印章並經授權人親自簽名的授權書、授權人身分證影本、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代理人印章。
- 若為公司,請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蓋用與上開登記表同式大小章並經負責人親自簽名的授權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代理人印章。
- 若為獨資或合夥商號,請帶商業登記抄本正本、負責人三個月內核發之最新印鑑證明正本、蓋用與上開印鑑證明同式印章並經授權人親自簽名的授權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代理人印章。
- 若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請帶法人證書正本、法人印鑑證明正本、蓋用與上開印鑑證明同式印章並經負責人親自簽名的授權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代理人印章。
- 若為人民團體,請帶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正本、負責人當選證書正本、人民團體立案圖記證明正本、蓋用與上開圖記證明同式印章並經負責人親自簽名的授權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代理人印章。
三、租賃物為房屋時:房屋權狀(或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謄本)正本、最近一期載有房屋課稅限值的房屋稅單(或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正本。租賃物為土地時:土地權狀、土地謄本(本所可上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代為申請,但申請費用應由當事人負擔)。
四、公證費用計算方式:比較租金總額及房屋課稅現值(土地則為公告現值),取高者,加上保證金或押租金,合計後即為標的價額,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所定標準收費。如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再依前述費用加收二分之一。
例如:
每月租金10,000元,租期3年,保證金20,000元,房屋課稅現值300,000元
→租金總額 = 10,000元*12*3 = 360,000元 > 房屋課稅現值300,000元
故以360,000+20,000 = 380,000元為標的價額,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收取公證費2,000元
若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加收二分之一費用,為3,000元
本所備有房屋租賃契約書例稿,亦可在合法的範圍內依您的需求做增刪,您無須自行準備租約!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所電話04-2461-4555或0965-092-257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