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民眾聽到「公證」,第一個反應是「公證是什麼?公證結婚嗎?」
其實,我國民法在97年5月將婚姻制度從儀式婚改成登記婚後,公證結婚的實益已經沒那麼大了,卻似乎仍是部分民眾眼中公證業務的扛霸子,真是誤會大啦!
一般所謂的「公證」,還可以分為「公證」及「認證」。(在中國就一律稱為「公證」)
「公證」是指「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在公證人面前作成,由公證人將體驗過程記載在公證書上,以證明這些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確實成立或存在。
其中「法律行為」是指為了發生某種私法上的法律效果,以意思表示為要素,進而向外表達的一種行為,最常見的就是契約,例如常見的租賃、買賣、借貸、贈與等等。
而「私權事實」,顧名思義就是涉及「私權」的「事實」,例如金融機構保管箱破封開箱、物之占有、網頁事實、抽獎等等。
然而,我國法律規定以公證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並不多,私權事實更是不待公證就已經存在的事實,那為什麼還要多花一筆錢辦理公證呢?這就要提到公證的優點:「保存證據」、「保障私權」及「避免糾紛」。
如果簽了約,對方卻事後反悔不認帳,上了法庭還得大費周章舉證;或在網路上散佈謠言、誹謗他人,但一被告了就把留言刪光光;又或者明明是對方違約,自己卻得先墊裁判費告上法院,等個二審三審才定讞!
諸如此類在法庭上常見的煩惱,如果善用公證這項制度,就可以大幅減少了!
公證書所記載的內容,除非有明確相反的證據,否則都應該被推定是真正,可減輕舉證的負擔。如果有約定符合法律要件的強制執行條款,當對方拒不履行時,甚至只要拿著公證書,就可以直接去國稅局調對方的財產、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可大大省去訴訟程序的曠日廢時。
簡單來說,公證就是讓您花相對低廉的費用,即可達到保存證據、疏解訟源的效果,就像買保險一樣,當不樂見的情況發生時,就可以深刻感受到它存在的意義!
至於「認證」,主要就是由公證人確認私文書上的簽名確為本人所為。此外,持往境外使用的公文書,例如良民證、學歷證明、戶籍謄本、判決書等,以及文件的繕影本、翻譯本,也都是認證的標的。通常是承辦機關為求慎重,而要求民眾辦理文書認證,尤其跨國往來的文件,依照國際慣例,往往都會被要求必須先由公證人認證。
透過上面的解釋,對於「公證」,您是否有了初步的認識?
除了上面所列的優點外,一定要讓各位知道,公證人也是法律專家!公證人考試的考科跟律師非常相近,也接受法官、檢察官或執業三年以上的律師轉任,而且向公證人諮詢公證相關的法律問題,是不會被收取談話費的,誠可謂溫暖又富有人性的私權保障制度,鼓勵大家可以多多利用喔!
